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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魯豫日報》關于要根據 法令處理案件的有問必答

                作者: 來源: 菏澤日報 發表時間: 2023-02-1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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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魯豫日報》1948年第1455期第4版“有問必答”模塊發表了一篇名為《不根據法令處理案件的無紀律現象必糾正》的文章,該文章是由南樂三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一件關于本區宋榮意的婚姻問題的處理是否得當及后續解決辦法。對此,冀魯豫行署民教處司法科做出了詳細解答。

                三年前,女方宋榮意由家長包辦和常年在北平務工的男方陳名揚訂婚。去年,因女方不愿前往北平生活,通過媒人提出解除婚約,但媒人將此事遺忘,因此,訂婚禮亦未退還男方。近期,女方與另一人訂婚,男方聽說后告到了區里。區里認為三方都是家長包辦,限陳名揚三月內返回后,再由宋榮意本人做出最終決定。三方會面后,并未當場做出明確抉擇,然而,回去后宋榮意很快就與另一人結婚了,陳名揚不服又來區里追究此事。南樂三區想知道此事“處理是否得當?現在又應該怎樣處理”。

                行署民教處司法科認為,南樂三區過去的處理有幾點欠妥,根據1942年頒布《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三條:“訂婚需男女雙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钡谄邨l:“訂婚男女雙方,有一方不愿繼續婚約再結婚者,均得請求解除婚約?!钡谖鍡l:“訂婚時男女雙方均不得索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報酬?!钡诎藯l:“解除婚約須向區以上政府聲請備案?!毙惺鹈窠烫幩痉铺岢鋈c意見,一是解除婚約,女方宋榮意須先向區里聲請,不必男方回來,區里即可批準;二是區里應在三方會面時,征求女方本人意見后,即刻做出決定。三是金錢財物之類的訂婚禮均應退還。

                行署民教處司法科認為此事后續的處理,應遵照婚姻自主的原則,征求女方宋榮意本人的意見,“批準一方,解除一方,或兩方都解除?!?/p>

                這篇文章是在1942年頒布《邊區婚姻暫行條例》和《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后第6年發表的,這既反映了當時在南樂三區包辦婚姻依然存在,也反映了南樂三區政府干部對法令的生疏,這些問題都是影響邊區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是亟須解決的。

                菏澤市檔案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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